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国务院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市和区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近期建设规划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市和区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