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