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域更新方案经认定后,更新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区域更新方案包含相关审批内容且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