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二十七条 零星更新项目的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的,应当编制项目更新方案。项目更新方案主要包括规划实施方案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要求等内容。
项目更新方案的意见征询、认定、公布等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项目更新方案的意见征询、认定、公布等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