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和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