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