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