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其政府网站和公告栏进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