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与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协作,采取疏导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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