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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