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