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