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有关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人民政府,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人民政府,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