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建议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