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察考核、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
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区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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