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