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遭受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立即设立危险警告牌;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封路、封桥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路、封桥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发布封路、封桥通告。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路、封桥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发布封路、封桥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