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签订城市道路保护协议,并按照保护协议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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