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 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的总重量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量或者通行条件但确需通行的,应当事先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通行。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需要对城市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才能通行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