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6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 第二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 第三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城市道路规划(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第六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 第七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建设资金的投入。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城市道路规划和... 第八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并且按照规划预留绿化用地、建... 第九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监控城市道路运行和安全状况的信... 第十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新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置管线过路预埋管道。 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施... 第十一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快速路或者铁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已建的城市道路与快速路或者铁路相交的,应... 第十二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前,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 第十三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上不得新建架空线。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扩建、改建、大修时...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检查和检测,制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计... 第十五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 承担... 第十六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 第十七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遭受损坏影响交通和安全时,市市管处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十八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的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行人、行车安全。 城市道路养护、... 第十九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工厂等内部的专用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二)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沿路建筑...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维修,以及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重大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用途占用,不得...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严格限制挖掘城市道路,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实行总量控制,推进管线工程非开挖技术施工。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以下简称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 占用人行道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各类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设置单位还应当办理掘路审批手续;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设置单...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的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在已建城市道路上新增、... 第三十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条 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的总重量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量或者通行条件但确需通行的,应当事先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签订城市道路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需要依附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遭受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立即设立危...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要求,确定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 在桥梁...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桥梁桥孔(以下简称桥孔)应当保证桥梁的安全。桥孔只限于临时用于绿化、设置市政道班房或者停放车辆。需要临...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道路应急预案,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应急预案制定其所管辖...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发生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先行修复,并可以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在...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废弃或者调整使用功能。 确需废弃城市道路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临时占路费、掘路修复费等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市市管处...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架空线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城市...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市管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道路附属设施,包括路名牌、护栏、导向岛、安全岛、道路信息管理设施、行道树及道路绿化、窨...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