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各类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设置单位还应当办理掘路审批手续;对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和检测时,设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道路扩建、改建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其设施。
设置单位自行废除或者迁移设施时,应当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和检测时,设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城市道路扩建、改建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其设施。
设置单位自行废除或者迁移设施时,应当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