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的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在已建城市道路上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需要加固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