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并组织管线产权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回收利用建筑材料,在施工现场和周边设置明显、规范的指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配备交通疏导人员。
城市道路的横向掘路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采取临时措施保障通行,并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城市道路。
挖掘城市道路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城市道路,组织竣工验收,并且及时通知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掘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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