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新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置管线过路预埋管道。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施工时,应当通过管线过路预埋管道铺设,因技术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