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快速路或者铁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已建的城市道路与快速路或者铁路相交的,应当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