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监控城市道路运行和安全状况的信息管理设施(以下简称城市道路信息管理设施)。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城市道路信息管理设施监控城市道路运行状况和技术状态,及时发布适应交通需求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