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发生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先行修复,并可以依法向责任者追偿。
在城市道路或者地下管线施工中发生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费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和实际损坏情况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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