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废弃或者调整使用功能。
确需废弃城市道路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废弃。
确需调整城市道路使用功能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提请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前,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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