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其他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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