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检查和检测,制定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计划,经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