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
建设单位自愿无偿移交城市道路,且其移交的城市道路符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接管条件的,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接管,并承担养护、维修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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