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严格限制挖掘城市道路,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实行总量控制,推进管线工程非开挖技术施工。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制定综合掘路计划,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
掘路控制总量和综合掘路计划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
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制定综合掘路计划,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
掘路控制总量和综合掘路计划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