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用途占用,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及市政公用、交通等设施。在被占用的城市道路上堆物的,应当设置安全防围设施。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需要继续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并按照累进制缴纳临时占路费。
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占用城市道路超过批准的掘路施工期限的,视同临时占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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