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二)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
(四)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占用道路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
(五)直接在路面拌和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利用桥梁、隧道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七)挪动、毁损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一)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二)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沿路建筑物底层向外开门、窗占用道路;
(四)占用桥面、隧道堆物、设摊,占用道路堆放超过道路限载的重物;
(五)直接在路面拌和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利用桥梁、隧道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七)挪动、毁损窨井盖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