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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