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中的城市道路规划(以下简称城市道路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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