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征缴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