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0-11-17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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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收和社会保险金的足额发放,保障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 第二条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 第四条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 第五条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 第六条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经营状况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并由缴费单位和对其财产... 第七条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七条 缴费单位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条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采取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或者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缴费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