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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