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