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