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第七条 缴费单位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