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七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
市外资委以外的审批机关在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送市外资委。
市外资委以外的审批机关在将审批决定抄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抄送市外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