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八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八条 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有效期为一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有效期的,中方投资者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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