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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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合作,便于中外投资者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设立后... 第三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下列外商投资企业: (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者科学管理方法的; (二)能提高产品档次... 第四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市的... 第五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主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资...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六条 中、外方投资者确定设立合资企业的意向后,应当对拟合资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 第七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附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八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八条 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有效期为一年。由于特... 第九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资企业名... 第十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方投资者应当逐项落实项目的资金、场地、技术、... 第十一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及其附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十二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持有关文件向审批机关... 第十三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中、外方投资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报和审批,比照本条例第六条至第... 第十四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外资企业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的申报和审批,比照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第十五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五条 合资一方向合资他方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应当经企业董事会... 第十六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 合资企业增加其注册资本,应当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 第十七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 合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可以在合资各方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期到位... 第十八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 合资各方共同要求延长合资期限的,应当在合资期满六个月前,报... 第十九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九条 合资企业在变更合资方的同时,需要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经... 第二十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 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变更内容以外,合资企业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变更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比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第三节 外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章程的修改,比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外方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修改其合同、章程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的过程中,隐瞒实际情况或者弄虚作...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审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外方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对审批机关的审核、审批决定或者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外方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其他投资形式企业的,按照国家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外方投资者应当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设立企业的,参照本条例的...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外资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外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