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五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五条 合资一方向合资他方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应当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合资一方向合资企业外其他投资方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应当征得合资他方书面同意,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转让出资额的申请经批准后,合资各方应当及时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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