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 合资企业增加其注册资本,应当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如申请增加的注册资本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转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合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如确有正当理由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如申请增加的注册资本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转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合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如确有正当理由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