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七条 合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可以在合资各方认缴的注册资本按期到位的前提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如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超出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原审批机关应当转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