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 合资各方共同要求延长合资期限的,应当在合资期满六个月前,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合资各方共同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部分合资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合资企业经批准解散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资各方共同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经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部分合资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合资企业经批准解散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