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九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十九条 合资企业在变更合资方的同时,需要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内容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合资方,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再申请变更其他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